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枣庄达芬奇公司骗贷案,公司实控人李某从枣庄农商银行骗取贷款后,将其中部分款项借给该网点负责人。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2日,枣庄市达芬奇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为了从枣庄农商银行恒兴支行(原市郊农村信用社)骗取贷款,虚构购销合同以申请贷款300万元,并私自合同方手续在枣庄银行开设该对公账户,用于支配受托支付的贷款资金。
收到该笔300万元贷款后,李某将其中100万元出借给帮助其贷款的原市郊农业信用社负责人胡某,其余200万元用于偿还经营债务、支付工人工资等经营开支,贷款到期后未能偿还。
2013年9月28日,李某以其实际控制的其他公司名义,从枣庄农商银行恒兴支行(原市郊农村信用社)借新还旧300万元用于偿还2012年8月22日所骗取的贷款。至案发,倒贷后的贷款未能偿还。
除了从恒兴支行骗取贷款,李某还使用同样手法从枣庄农商银行山亭支行骗取贷款,造成450万元贷款不能按时归还。
另查明,李某与枣庄农商银行恒兴支行、山亭支行达成还款协议,将于2021年尝还全部本金。目前,上述两家银行均对李某出具谅解书。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枣庄市达芬奇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枣庄市达芬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采用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被告人李某是上述二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按照骗取贷款罪对其处罚。
法院一审判决,对达芬奇农业、达芬奇装饰两家公司分别判处骗取贷款罪,并处罚金。判决李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